微粉网讯:今天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在2012年龙江河镉污染事件中涉嫌失职罪和受贿罪的两名被告——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环境保护局原纪检组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蓝群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原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韦毅,终审维持原判,两被告各领刑3年6个月。
在一审判决中,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判被告人蓝群峰和韦毅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和受贿罪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两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今天的二审中,检察机关认为,两人在任职期间,负责对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污染源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开展环保检查,征收排污费等工作。但对辖区内的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二人却未能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也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鸿泉厂常年逃避环保监管。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从2011年4月起非法进行重金属铟的生产,在没有建设相应排污设施的情况下,将生产铟所产生的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排放入厂区内溶洞竖井处。由于溶洞竖井与龙江河相通,致使镉污染事件爆发。事情发生后,鸿泉立德粉材料厂被认定是本次事件的责任污染源之一。
除涉嫌环境监管失职罪外,两人还被控涉嫌受贿罪。其中,蓝群峰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8次收受辖区内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人民币2万多元,韦毅涉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污染源企业所送财物人民币2万元。
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柳州市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作出的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长当庭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