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企【2011】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和省宏观经济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战略,遵循"政府引导、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综合运用无偿资助、资本投入、业务补助或奖励、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鼓励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作用,激发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第七条 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主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票据贴现机构等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采取风险补偿、业务补助、资本投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对小额票据贴现业务等项目,一般采取业务补助或奖励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增强服务能力、降低服务成本、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重点支持以下内容:
(一)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知识产权、质量认证、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等服务。
(二)商贸服务。包括市场宣传推介、品牌建设、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商标注册等服务,以及参加各类重点展会、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扩大信用销售、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现代流通方式等事项。
(三)综合性服务。包括中小企业运行监测、政策宣传、信息发布、风险预警、数据共享、产供销等信息服务,以及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创业基地、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人才培训、人才服务、财务会计、工业设计、仓储物流、法律咨询、投融资辅导、职业经理人建设等服务。
(四)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专项资金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业辅导基地、人才培训基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等公共性服务项目,一般采取事后无偿资助方式;对民营经济宣传、人才培训和服务、法律服务、发展环境调研评估等公共性服务项目,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市场开拓、全信息化管理、企业运行监测、"订单式"服务等项目,一般采取事后业务补助或奖励方式。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为省级支出和对市、县转移支付资金两部分。
省级支出资金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省工信厅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
市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由所在设区市统一组织申报和评审,省财政直管县的项目上报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之前,同级财政部门要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确定具体支持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项目支持额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每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项目支持标准和条件,河北银监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符合条件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河北银监局的评审意见,确定项目支持额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后,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和账务处理,确保会计资料完整、规范。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鼓励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项目绩效目标,设置衡量项目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到位情况等;效果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指标。
第十四条 根据《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于每年11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11】30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11】29号)和《河北省中小企业局 河北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银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省级)补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06】39号)同时废止。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