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专项奖补资金包括支持地方政府的专项奖补资金和支持中央企业的专项奖补资金两部分。
专项奖补资金分为基础奖补资金和梯级奖补资金两部分。
其中,基础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80%,结合退出产能任务量、需安置职工人数、困难程度等按因素法分配;
梯级奖补资金占资金总规模的20%,和各省份、中央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量的省份、中央企业,按基础奖补资金的一定系数实行梯级奖补。
专项奖补资金由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统筹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办法》还明确,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分别负责制定本地区和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报国务院备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综合平衡并确定各地区、中央企业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任务后,财政部即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拨付奖补资金。
据统计,在此轮去产能的过程中,煤炭、钢铁行业共涉及约180万人,其中,钢铁行业涉及50万人,煤炭行业涉及130万人。
1000亿元的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符合要求的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这将为煤炭、钢铁行业所涉职工提供了一份保障,同时也确保了在化解产能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另悉,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制定的财税、金融、职工安置、国土、环保、质量、安全等配套政策文件已印发实施。《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为配合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研究制定的8个专项配套文件已经全国落地。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赵辰昕近日表示,各有关地区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都已制定完毕,明确了各地区“十三五”期间的总体安排,拟定了分年度的产能压减或退出计划。根据要求,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还完成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各地目标责任书签订以及实施方案按要求备案后,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将全面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新闻稿还显示,我国将继续实行钢铁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落实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政策;落实煤炭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我国将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土地出让收入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等,支持钢铁、煤炭企业进行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破产等。
此外,我国还支持金融企业及时处置不良资产、通过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钢铁、煤炭等行业“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