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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出炉 7月1日起实施

   2016-05-23 310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新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实施、组织管理、奖励和惩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近日,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新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清洁生产审核的范围、实施、组织管理、奖励和惩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废物产生以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案,进而选定并实施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办法》明确,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4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根据《办法》,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级清洁生产专家库,发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各级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培训,建立地方清洁生产专家库。

《办法》还明确了奖励和处罚措施。如,排污费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版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同时废止。

有分析指出,与旧版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相比,新版的《办法》对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则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有分析人士表示,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评价各项环保措施实施效果的工具。《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这将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降低企业的能耗、物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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