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6年削减煤炭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6年削减煤炭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石家庄市2016年削减煤炭工作计划
2016年全市削减煤炭目标任务为到2016年底全社会煤炭消费量比2015年减少50万吨。根据《石家庄市削减1500万吨煤炭工作方案》、《河北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清洁能源替代方案》和《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2016年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制定2016年减煤工作计划。
一、抑制煤炭增量
(一)严格涉煤项目审批,需要新上用煤项目的在确保完成当地减煤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用煤量等量或减量替代。
(二)严控高耗能行业扩大生产规模,对电力、焦化等行业实施综合节能减排改造,实现用煤量和排放量下降。
(三)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严控高耗能项目审批。
二、实施减煤工程削减煤炭消费量
(一)实施淘汰燃煤锅炉工程,削减煤炭38.8万吨。加快燃煤锅炉淘汰步伐,重点推进县(市)、区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年底前完成淘汰燃煤锅炉549台,削减燃煤38.8万吨。
(二)实施燃煤锅炉改造工程,削减煤炭6.38万吨。重点推进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改造,改造后锅炉热效率达到《工业锅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级》(GB24500-2009)中规定的二级及以上能效标准,削减煤炭6.38万吨。
(三)实施农村散煤治理工程,削减煤炭10万吨。实施农村煤改气、煤改电、煤改太阳能、煤改地热等新型能源替代散煤工程,有效降低农村煤炭使用量,削减煤炭10万吨。
(四)实施型煤推广工程,削减煤炭12万吨。加大型煤推广力度,完善型煤配送体系,削减煤炭12万吨。
(五)实施工业节能技术工程,削减煤炭0.3万吨。
(六)实施淘汰小火电机组工程,削减煤炭25.2万吨。
(七)实施煤改电工程,削减煤炭0.4万吨。
(八)其他减煤工程,削减煤炭5.5万吨。
(九)中国石化石家庄炼化分公司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气供电。
三、控制规上工业用煤量
各县(市)、区要依据年度减煤任务和减煤工程完成情况,动态控制规上工业用煤量,确保每月按时间进度完成年度减煤任务。2016年各县(市)、区规上工业用煤量,扣除电力、洗煤行业后控制在2015年规上工业同期用煤量以内。
四、严控发电煤耗
下达市内各发电厂煤耗总量控制指标,鼓励提高煤质减少煤耗。
五、制定工作方案
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减煤计划和承担的减煤任务量,制定详细可行的2016年减煤工作方案,要编制减煤工程清单,明确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根据减煤工程完成进度及减煤量,制定规上工业煤炭消费控制计划,明确控制方法及责任人,确保减煤任务按时间进度完成。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对减煤工作负总责,切实做到完成的削减煤炭工程量不漏统、不虚报。市发改委、统计、工信、农业、环保、住建、国土资源、质监等部门要按照省、市下达的压减燃煤总量任务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统计监测
按照《河北省控煤工作部门统计报送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县(市)、区发改、统计、工信、农业、环保、住建、国土资源、质监等部门,于每季后1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材料报市直有关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于每季后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材料按照要求报送省、市有关部门;市统计局上报省统计局的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
市发改委会同市统计局,按照月度规上工业统计数据和各县(市)、区上报的工程减煤量核算全市减煤任务完成情况,定期通报各县(市)、区减煤工作进度。
(三)加大资金支持
2016年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将继续重点支持减煤工程项目,各县(市)、区要提前谋划、认真组织申报,市财政、环保、发改、工信、住建等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力争2016年全市淘汰燃煤锅炉和散煤治理取得突破性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