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范围
以“7·19”特大洪水灾害最重的井陉县、赞皇县、平山县、井陉矿区、灵寿县5个县(区)为灾后重建的重点,兼顾其他受灾县(市)、区的重点乡镇的恢复重建,省、市政府根据灾情程度给予适当支持。
二、重建任务 灾后重建工作要科学编制总体规划和分行业实施方案,区分轻重缓急,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坚持高水平设计、高标准施工,确保按期保质完成灾后重建任务。
(一)学校幼儿园 将井陉县、赞皇县、平山县、井陉矿区、灵寿县5个县(区)及其他受灾严重的学校幼儿园恢复重建工作放在首位,限期保质保量完成。 1、核实灾情。组织力量进一步对各县(市)、区,乡(镇)受灾学校校舍进行实地核查,分级分类登记造册,聘请有关专家对修缮、重建进行甄别确认,逐一提出修缮或重建方案,核查工作于2016年8月5日前完成,方案编制于2016年8月7日前完成。 2、重建任务及要求。学校幼儿园灾后重建要与当地城镇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优化教育布局、学校“两集中”建设相结合。对经初步统计约26万平米受灾较轻、简单修复即可在短时间内能够恢复正常使用的校舍和设施,要利用暑假期间,抓紧施工修缮,确保2016年8月25日前全部完工,在新学期开学前投入使用;需要加固的,8月底前开工,2017年春季开学前完工;需要重建迁建的,要抓紧选址、论证,搞好规划设计,及早开工建设,确保2017年秋季开学前投入使用。不论是维修加固还是重建迁建,都要通过采取学校合并、就近安置等临时措施,确保2016年秋季开学前所有受灾学校学生、儿童能够入校入园。 3、建设标准。异地新建学校要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发展趋势,按照国家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以及重点类抗震设防标准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校舍的选址、勘察、设计和建设,确保安全、经济、实用。 4、资金筹措。受损学校幼儿园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共同筹措解决,除省级负担70%外,市级负担20%,县级负担10%。受灾县(市)、区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不足部分,可以统筹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初中校舍改造、薄弱学校改造等资金集中使用。 5、责任分工。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损毁住房 把因灾损毁住房恢复重建作为受灾联众基本生活的重中之重,确保民有所居。 1、核实灾情。抓紧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工作组,对损毁住房的受损程度和安全情况逐户评估界定、分类造册,依法依规确定修缮、翻建、迁建类别,并按优抚户、贫困户(含低保户)、一般户三类建档立卡,核定结果要进行公示,确保公平公正、群众满意。此项工作2016年8月10前完成。 2、重建任务及要求。坚持政府扶持、自建为主,不宜搬迁且受灾较轻的过水村水毁住房,可先通过设置安置点等临时性安置措施暂时安置,并抓紧开展就地修缮,2016年11月15日入冬前修缮完毕;原址重建的水毁住房,要抓紧逐户制订重建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及早开工建设,2017年1月15日前达到受灾群众入住条件;对占用行洪河道的房屋、村庄、企业和尾矿库附近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村庄实施异地重建搬迁,易发泥石流和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村庄整体搬迁或部分集中异地迁建的,要组织水文、地质等专家科学论证,搞好选址,综合考虑就业、居住习惯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同步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美丽乡村、农村社区建设相衔接,确保搬得出、稳得住、可就业、能增收。 3、补助标准和方式。农村损毁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要向优抚户、贫困户倾斜,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农户,重建住房补助标准为:优抚户每户50000元(其中省级负担48000元,市、县各分担1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含低保户)每户40000元(其中省级负担38000元,市、县各分担1000元),其他每户30000元(其中省级负担28000元,市、县各分担1000元);鉴定为C级危房的农户,按住房受损程度分类分档补助,一档每户补助6000元,二档每户补助4000元,三档每户补助2000元。修缮补助资金省级分担90%,市、县各分担5%。对鉴定为B级危房的农户每户补助1000元,补助资金由省级安排。省、市级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由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统筹安排,宜补贴到户的补贴到户,宜集中建设的集中支付。重建住房采用装配式、钢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的农户,在同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助资金,增加部分由省级和所在县(区)各承担50%。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中国传统村落中受损住房(C级)属于传统建筑的修缮,在同档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的补助资金,增加部分由省级负担。 4、资金筹措。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统筹使用民政救灾、农村危房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和对口帮扶、社会捐助资金。综合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将受灾的城中村、城边村的异地迁建、易地扶贫搬迁到城镇的,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支持范围,把符合易地搬迁条件的纳入易地搬迁支持范围。争取省级美丽乡村、移民搬迁、住房保障等融资平台向我市倾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 5、科学规范建设。新建和修缮的住房都要立足防灾避灾、方便群众生活。村民自己修缮和重建的,主管部门要对方案从技术、科学的角度认真把关,确保同类灾害不再重演;异地搬迁的要尽量靠近县城、城镇和产业区,远离行洪河道、蓄滞洪区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打造样板工程;履行相关程序,依法阳光运作,接受群众和部门监督,建成放心工程、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6、责任分工。此项工作由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农村饮水及水利设施 把灾区农村饮水重建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受灾群众喝上干净、安全、放心水;把水毁水利设施重建作为提高防灾减灾能力的基础工程,加快重建进度;从长远出发重新审视全市防洪抗灾的能力,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逐步提高防洪抗灾水平。 1、核实灾情。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派出技术指导组深入灾区开展饮水设施及水利工程损毁核查,并同步分类编制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此项工作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 2、重建任务及要求。农村饮水,重点对饮水设施受到严重损坏的农村饮水水源井、输水管道等工程进行重建,启动实施井陉、平山、赞皇、灵寿、正定、矿区等6个县(区)的农村饮水恢复工程,2016年8月6日前,解决群众临时性饮水困难;8月底前启动维修更新机井、铺设管道和维修(新建)蓄水池等设施建设,2017年入汛前完成建设任务。水利工程,抓紧修复影响安全度汛的损毁水利设施,抓紧清理严重阻水的障碍物,2016年9月1日前,完成对正在实施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水土流失治理等项目的设计变更调整,将部分水毁工程纳入实施内容,并于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2016年底前完成南水北调中线配套工程配套水厂建设,逐步实现江水切换,确保城市供水;2017年汛前完成赞皇、平山西柏坡及温塘水毁城镇供水修复任务;水库和中小河流、灌区、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小水电等修复工程,2017年汛前全部完成。加快编制全市重点河道、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防洪规划,2016年底前完成。 针对全市防洪抗灾能力不足的问题,灾后要组织国内知名专家开展全市重点河道、蓄滞洪区、大中型水库、重点区域、重点地段等防洪规划编制工作,搞好顶层设计,全面提高我市防抗能力。 3、建设标准。农村饮水要按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建设标准进行建设;水利基础设施要立足防大汛、抗大洪的要求,按照水利分类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规划建设,有效提升防灾减灾抗灾水平。 4、资金筹措。农村饮水,平原区按人均500元、山区按人均800元的标准补助,除省级补助70%外,市级分担20%、县级分担10%。2017年继续向国家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决灾区恢复重建和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困难问题。水利设施,要统筹争取落实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维养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后续资金支持和专项建设基金倾斜;对2016年已下达投资计划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流失治理等项目,未实施的调整用于损毁水利工程重建。 5、责任分工。省管项目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实施;市管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务局负责协调。
(四)交通设施 把交通设施恢复重建作为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基础保障,坚持先通后畅、先急后缓、先运行后提高的要求,加快重建进度,尽快恢复提升通达能力和通行水平。 1、核查灾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核查因灾受损情况,农村公路由市和县(市)、区交通局负责核查、省公路局负责复验抽查因灾受损情况。此项工作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 2、重建任务及要求。坚持交通设施恢复重建与提高防洪抗灾能力相结合,与水利、供电、通信建设多规合一。京昆高速石家庄至太原方向于8月15日前抢通;2016年10月15日前,受损国道、省道、重要县道基本恢复到灾前通行能力,农村公路基本恢复路基和部分路面工程,保证车辆正常通行;2017年5月底前,京昆高速京石段、西柏坡高速、京昆高速石太段防护修复完善、绿化等其它恢复工程完工;2017年6月底前,建设的路段完善防护工程,全部达到灾前通行能力;2017年底前,严重水毁道路、桥梁完成重建改建任务,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3、建设标准。按照提高公路、桥涵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要求和省编印的《公路灾后重建技术标准》,重点重建路段适当提高技术标准,通达重点景区的旅游线路、列入国家洪灾和其它自然灾害易发地段的国省干线、农村公路适当提高防御灾害能力。扶贫开发项目按上报规划的建设标准建设。 4、资金筹措。高速公路重建资金由高速公路建设费或通行费解决;普通干线公路灾后重建工程,省补燃油税标准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普通干线公路修复工程按照大中修工程政策,由省全额投资,市、县不再配套;农村公路灾后重建工程,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省补助资金提高一倍,补助资金超过实际投资的按实际进行补助;农村公路修复工程在现有补助标准内进行补助。 5、责任分工。高速公路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干线公路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五)电力通信设施 立足当前抗灾减灾、着眼长远防灾发展,结合灾后村街合并、异地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尽快恢复提升灾区电力保障和通讯服务功能。 1、核实灾情。全面核查电力、通讯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和安全隐患,逐站逐线建立隐患清单,制定重建措施,实行一站一策、一线一策。 2、重建任务及要求。电力设施,坚持建设与技术改造并举,加快电网输变电设施恢复重建,确保主网和主设备安全运行,重要用户用电可靠供应。2016年9月底前完成功能性应急恢复电力设施的规范性治理,10月底前完成35千伏线路及通信设施建设、供电所及非生产房屋修复,2017年5月底前完成低洼地带和易受洪水冲刷的输变电设施以及城市地下配电网设施防汛治理。通讯设施,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受损杆路、基站(铁塔)、局所等设施修复,全面恢复通信服务功能;2017年入汛前,全面完成重建项目并验收。对已完工的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交通等重建项目完成配套通信设施建设。 3、建设标准。电力设施,重新校核电网设施抗洪能力,按照差异化设计原则,进一步提高重点部位、重要环节的电力设施建设标准,提升变电站防洪、线路杆塔防风及抵御各类自然灾害的能力。通讯设施,提高设计标准和深度,突出重点部位、重点设施和重要用户,在网络建设和配置上采取多种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容灾能力,保障网络安全运行。 4、资金筹措。电力设施重建资金由市电力公司筹措解决,同时积极争取农村电网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通讯设施重建资金由河北电信石家庄分公司、河北移动石家庄分公司、河北联通石家庄分公司和河北铁塔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筹措解决。 5、责任分工。电力设施重建由市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通讯设施重建由市工信局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做好指导协调,河北电信石家庄分公司、河北移动石家庄分公司、河北联通石家庄分公司和河北铁塔石家庄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临时布放线路保护。
(六)医疗卫生机构 坚持健康需求导向,恢复为主、适当发展,优先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看病需要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1、核查灾情。在做好灾区防疫灭病的基础上,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全面核查灾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用房、医疗设备、药品器械及附属设施损毁情况,分类制定修缮重建方案,核查工作于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方案编制于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 2、重建任务及要求。按照县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乡(镇)村规划体系合理布局,以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重点,整合资源、科学重建,就地修缮重建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2016年8月底前全面开工,2016年12月15日前完工;平山蛟潭庄镇卫生院等9个实施异地新建项目要科学规划设计,2016年11月15日入冬前具备开工条件,2017年入汛前完成主体结构,2017年8月底前投入使用。 3、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建设和装备标准、技术规范等,并参考医疗卫生机构设计图集,实事求是,合理设计,确保满足功能需求。 4、资金筹措。按照省《实施方案》,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的基础上,由省、市、县共同筹措解决。原则上土建、设备购置资金,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负担20%、市县分担80%(由市卫计委商市财政局提出分担比例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省级负担70%、市级负担20%,县级负担10%。鼓励县级医院采取PPP模式、融资租赁等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灾后重建。 5、责任分工。此项工作由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七)文化文物设施 围绕尽快恢复重建基层文化文物公共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满足受灾地区基本文化生活需求。 1、核查灾情。在前期初步摸查统计的基础上,组成专家组逐一核查,科学评估损毁情况,制定农村文化设施修复重建方案,提出受损重点文物修缮保护方案,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15日前完成。 2、重建任务及要求。结合美丽乡村、精准扶贫等中心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文化文物设施重建任务,受损较轻的,2016年底前完成维修改造;损毁严重、形成D级危房的,2017年8月底前完成重建或异地新建。 3、建设标准。农村文化设施要根据乡(镇)村规划体系,合理布局,集约用地,按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160-2012)组织实施。文物设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4、资金筹措。村文化活动室重建资金,列入“百县万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示范工程”范围的,使用省以上资金统筹解决;乡镇综合文化站及未列入示范工程的村文化室,由市、县统筹相关资金解决,省级适当补助。国家级文保单位重建修复资金,积极向国家文物局申请争取,省级文保单位由省级财政解决,市、县级文保单位主要由市、县级财政解决,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5、责任分工。文化设施由市文广新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文物设施由市文广新局配合省文物局组织实施。
(八)产业恢复重建 1、农业 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将农业生产恢复和设施建设作为当前开展生产自救的首要任务,尽力将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种植业。2016年8月10日前基本完成具备改种条件、农民有改种意愿的绝收农田改种任务;2016年8月30日前完成绝收、严重受灾地块改种、补种任务,对水浸棚室排水清淤,力争抢种一茬秋播蔬菜;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损毁的塑料拱棚及时加固;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倒塌的日光温室,按照高端设施标准修复墙体、更换骨架和棚膜。 养殖业。2016年9月底前完成受损较轻的圈舍修复;2017年上半年对受损严重的养殖场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重建,对列入禁养区的养殖场科学规划、选址搬迁。2016年底前完成受损鱼塘、工厂化车间及大棚的修复,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重建任务。 林果业。2016年8月20日前完成水淹果树的排涝扶壮,恢复生长;2016年9月1日前完成损毁果园的加固修复,增肥整地,2017年春季重新建园。2017年5月1日前完成受灾防护林补植补造和重造任务。2016年9月1日前完成损毁苗圃清理整地,2017年春季完成播种植苗。 资金筹措上,在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县多渠道共同筹措解决。加强项目整合,对尚未做出具体安排的项目资金,集中向重灾区调整。搞好银企对接,筛选推介优质项目,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组织专业力量协助保险机构抓紧核灾定损,加快理赔速度,弥补受灾损失。鼓励农民自筹资金开展生产自救。对蓄滞洪区绝收农田(含因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造成的征地线以上淹没的绝收农田),省政府确定省、市、县整合各类资金,按每亩500元标准予以补助,省级分担70%、市级分担20%、县级分担10%;对改种农田,除省每亩120元外、市每亩再补助50元。对损失严重的畜禽水产业、林果业适当给予补贴,具体办法分别由市畜牧水产局、市林业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死亡畜禽当地政府已收购补偿的,申请省财政给予相应补助,防止流入市场或引发疫情。 责任分工上,由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分别负责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工业 在全面排查核实的基础上,积极指导帮扶企业开展自救,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快复产。受灾较轻的企业,2016年9月1日前尽快复产;对因灾造成厂房、机器设备等严重损毁的企业,帮助企业抢修抢建,2016年入冬前部分复产,争取春节前全部复产;对受灾特别严重,需进行重建或异地搬迁的企业,做好产业布局规划、指导企业科学选址,并向园区集中,力争2017年汛期前完成重建和恢复生产。要充分发挥省、市级技改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受灾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对因灾损失惨重的投保企业,发挥保险机构的作用,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速度;金融机构要积极给予融资方面的支持,鼓励降低贷款利率;市财税部门也要制订具体办法,提供税费方面的优惠,支持企业早日复产。市工信局根据企业的贡献、受损程度等情况,制订具体支持政策,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此项工作由市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配合,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3、商贸流通业 在全面排查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以商贸流通基础设施重建为重点,尽快恢复市场功能,争取2016年底前基本正常运营;2016年8月底前农村电商服务站恢复运营,2016年9月底前损毁较轻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恢复运营,2016年底前损毁严重的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完成重建任务。对受灾损失严重的商贸企业,由市商务局提出具体支持办法,报市政府研究确定。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4、旅游业 在全面排查核实灾情的基础上,结合景区改造提升,科学规划重建项目,力争受灾较轻的旅游景区,国庆节期间部分开放;受灾较重的景区有计划、分步骤推进景区重建,力争2017年旅游旺季前恢复营业。资金筹措上,积极争取国家、省旅游发展基金和专项建设基金支持,适当增加对旅游景区灾后恢复重建市级专项资金规模,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融资租赁等市内金融机构优先对重点受灾景区给予贷款支持。动用预算内600万元市旅游产业股权基金,视受灾情况支持景区恢复重建。此项工作由市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支持政策 (一)投资政策。依据省《实施方案》,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绿色审批通道,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其他灾后重建项目一律下放到所在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列入灾后恢复重建和灾后发展重点项目清单的审批类项目,进一步简化程序,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且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米的项目,可直接审核项目概算后,下达投资计划。优化招投标方式,学校幼儿园以及其它工期紧、任务重的重建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招标程序,方便项目建设,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二)财政政策。省、市财政以资金补助形式支持重灾县的生活性、公益性、基础性恢复重建项目,以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生产性、经营性恢复重建项目;对其他受灾县的重点恢复重建项目省、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一般性恢复重建项目由市和县(市)、区政府给予支持。市级已下达县(市)、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太行山绿化、水土保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目前尚未使用的,受灾县(市)、区可统筹向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倾斜,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采取特许经营、PPP等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灾后重建项目建设。 (三)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用足用好支农、支小、扶贫再贷款资金,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简化程序,缩短再贷款审批时间;加大再贴现限额调剂力度,大力支持重灾区企业以及与抗洪抢险相关领域的票据办理再贴现业务,优先保证重灾区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合理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先满足交通、通讯等民生基础设施重建以及恢复农业生产的信贷资金需求。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本着“克服困难、特事特办”原则,建立抗洪救灾恢复生产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合理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确保早投放、早到位、早发挥作用。对因灾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不抽贷断贷,对确因灾情无法按期还款的企业和客户,按规定及时给予贷款展期、转贷等,缓释受灾企业和个人还贷压力。 (四)土地政策。根据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和村庄、企事业单位等灾毁情况,将确需异地搬迁重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国土部门给予先行安排。灾后重建急需使用的土地可由县政府先行安排使用,并做好先行用地补偿工作。属临时使用的,及时补办临时用地手续;属永久性建设用地的,按审批权限及时补办建设用地手续。属于村庄搬迁重建的,可以利用增减挂钩政策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五)对口支援政策。用好廊坊市对口支援我市重灾区的1亿元援助资金,具体帮扶方式由市政府与廊坊市政府协商确定。做好桥西区、藁城区援建井陉县,长安区、正定县援建赞皇县,裕华区、高新区援建平山县,新华区援建灵寿县,栾城区援建井陉矿区的对口援建工作,其他非受灾县、乡与重灾县、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结对帮扶。
作者:头条号 / 河北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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