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
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人民政府:
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要求,我部会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现予印发。
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环境保护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环境保护厅(局),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8日印发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以下简称“2+26”城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问责的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县(区)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地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第六条纳入量化问责的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包括:
(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4方面问题的数量(详见附)。
第七条纳入量化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在“2+26”城市中排名后三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第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2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5个的。
第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4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0个的。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未按要求完成交办问题整改且数量超过6个的;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超过15个的。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2个的,应对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3个的,应对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达到4个的,应对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一)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6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比例低于30%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三)PM2.5平均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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