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通知如下:
《江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注:
1、“资源储量”是指矿区范围内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其中固体矿产以(334)?及以上类别的矿石资源储量为准,地热、矿泉水以允许开采量为准。
2、“可采储量”根据矿山设计文件或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确定。
3、金矿难处理与易处理,锡矿难选与易选的划分标准,主要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最低要求确定。
4、根据《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T 11615-2010),地热资源勘查划分为对应为地热资源调查、预可行性勘查、可行性勘查。
5、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建筑用石料、砖瓦用页岩属于三类矿产,直接出让采矿权。
使用说明:
1、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通过出让金额的形式征收,市场基准价按照《江西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确定。通过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市场基准价。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2、对于可开发利用的共伴生矿、低品位矿,一律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共生矿产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100%确定,伴生矿产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60%确定,低品位矿按照同类矿产市场基准价的20%确定。
3、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结合经济发展形势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