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以市场基准价计算的出让收益;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计算的出让收益就高确定。
具体如下:
备注:表中未列举的矿种可以参照品质、工业用途相近矿种的基准价。
说明:
1、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适用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一类、第二类矿产,第三类矿产执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2、“表2-1”适用于空白地、预查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确定;
3、“表2-2”适用于普查、详查、勘探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的确定;
4、折价系数是在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基础上根据勘查阶段不同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5、无法确定可采储量的探矿权,统一按资源利用率80%估算可采储量后应用上述折价系数;
6、应用“表2-2”涉及多矿种时,探矿权出让收益由各矿种对应的基准价计算出让收益之和确定。
《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说明
一、矿种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确定;根据辽宁省矿业权管理实际情况,将水镁石、绿泥石及其他风化岩矿产单列。
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以市场基准价计算的出让收益;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计算的出让收益就高确定。
三、以市场基准价计算采矿权出让收益
1、金属(金、银、铜、铅、锌、钼)、金刚石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地质品位×拟动用可采储量×基准价格;
2、金属(铁、锰)、非金属及其他矿产采矿权出让收益=拟动用可采储量×基准价格;
3、饰面用石材采矿权出让收益=荒料量×饰面用基准价格+(拟动用可采储量−荒料量)×建筑用石料基准价格。
四、以市场基准价计算探矿权出让收益
1、空白地、预查程度探矿权出让收益=勘查范围面积×基准价格;
2、普查、详查、勘探程度探矿权出让收益=该矿种市场基准价计算的采矿权出让收益×折价系数。
五、共伴生矿产处理原则:将主矿种及共伴生矿种分别计算对应的出让收益,累计作为出让收益。
六、基准价调整原则:辽宁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每两年更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