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现将《河北省限制出口技术中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知识产权局
河北省商务厅
2018年 8月30日
河北省限制出口技术中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为规范我省限制出口技术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对外转让1-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要求,依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审查细则。
第一章 审查范围
第一条 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中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所述的转让权利包括其申请权。
第二条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是指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三条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第三章 审查责任
第五条 省商务厅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至省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 省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商务厅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制出口技术中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商务厅,同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 省商务厅自收到省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八条 省商务厅颁发《技术许可意向书》后,技术出口申请者在三年有效期内未签订技术出口合同的,应重新提出出口申请,省知识产权局对涉及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重新进行审查。
第四章 审查材料
第九条 省知识产权局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中国限制出口技术出口申请书;
(二)出口技术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资料清单;
(三)第三方关于该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可能造成影响的评价报告;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五)专利登记簿副本或布图设计登记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在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商务厅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