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通知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放宽市场准入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稳步扩大金融业开放。认真执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我省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内企业到境外上市,稳妥有序推进在境外上市公司的未上市股份在境外市场上市流通,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承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服务业、农业、采矿业、制造业开放。按照国家扩大开放部署,取消或放宽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取消或放宽种业等农业领域,煤炭、非金属矿等采矿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四)提高外资审批备案服务效率。认真做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工作,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市州、县市区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全省实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外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放宽企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备案条件。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升外国人才来甘工作便利度。依法保障在甘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积极推进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省政府外事办、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外国专家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吸引外资力度
(七)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引导外资投向节能环保、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先进制造业等十大生态产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省内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省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比照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允许外商投资我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省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省内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甘肃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降低外资企业经营成本。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按照规定简化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利用外资考核激励机制。各市州政府要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市州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对开展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在招商引资中,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政策、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要求,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外事办、省外国专家局、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改善综合营商环境
(十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由投资各方议定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维权援助力度,推进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修订完善《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在我省投资经营。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内,支持金融机构或经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制度完善、风险可控的要求,向境外投资者转让人民币不良债权;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允许银行机构将其持有的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转让给境外银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深入贯彻实施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意见》(甘政发〔2018〕37号)和《甘肃省通道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甘政办发〔2018〕87号),有效利用中欧班列、南向通道班列、南亚班列和航空物流,构建集拼集运、多式联运体系,实现无缝高效衔接。推进多式联运枢纽建设,打造面向中东欧、中西亚、南亚、东南亚的国际物流通道枢纽、国际班列货源集散地和加工贸易基地。推进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提升口岸通关查验效率。完善市场调节机制,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加强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领域收费行为监管,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兰州海关、省工商局、民航甘肃监管局、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开发区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十六)提升开发区综合服务能力。由省政府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赋权清单报省政府审定,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试点赋予适宜的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督促落实省级开发区享受市州一级人民政府部门经济管理权限政策,提升开发区综合服务能力。在向国家级开发区赋予管理权限过程中,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无法承接的管理权限,开发区所在市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国家级开发区设立派驻机构,履行相关行政职能,派驻机构人员由派出单位和开发区管委会双重管理,确保人员到岗、职责到位。在国家级开发区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利用外资示范带动作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1亿美元)以下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事项,由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批和管理。由省开发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国家级开发区年度用地指标单列,对其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支持开发区在国际资本、人才、机构、服务等领域开展便利进出方面的先行先试。国家级开发区所在市州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国家级开发区招商部门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薪酬制度,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增强招商人员吸引外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招商部门的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探索将国家级开发区各种国有资产、资源、资本以及开发区资信较好企业等优良资产整合配置,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融资能力。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项目。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与东部开发区协作引资机制。积极对接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协作平台,承接东部产业转移。按照成本分担、利益分享的原则,支持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与东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共建产业园区,进一步加强与东部国家级开发区的合作。引入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并建立合作机构,强化校企合作,结合企业岗位需求,开发与岗位对接的课程,增加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及兰州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4日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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