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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2019-06-10 8380
核心提示: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遗属原为工亡职工配偶的,这次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属于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税收政策


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从扩大即办范围、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3个方面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税务注销举措。《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2018年9月,针对企业“注销难”问题,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推行清税证明免办、即办服务,创新推出“承诺制”容缺办理,简化资料和流程。“这些措施实施以来,企业办理税务注销大幅提速,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增强。随着‘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适应当前新形势,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本《通知》,推出更大力度优化企业注销办理程序的措施。”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此前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若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实践中还有一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要求取得清税文书。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响应纳税人诉求,《通知》规定这类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清税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进一步简化了相关证件、资料的报送要求,包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原印件);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5月22日,财政部发布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公告指出,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下称公告)指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下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优惠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称,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另外,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告强调,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对于后续管理措施,税务总局表示,上述优惠事项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后,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减免税后续管理,如风险管理、税务检查等。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减负降费


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和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单一制工商业电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南、北电网单一制工商业及其它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2.61分、2.99分,输配电价同步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至0.196875分。  

通知要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及时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根据通知,大数据云计算产业基地(园区)内的数据中心、应用平台等重点大数据企业(项目)用电,可自愿选择执行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关于做好2019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运用降低增值税税率和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产生的降价空间,以及通过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政策和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措施降电价,使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同时放开所有经营性行业发用电计划。

《通知》要求,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个字上下功夫,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加大“破、立、降”力度,降低全社会各类营商成本,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坚持降成本与推进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坚持降成本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降低企业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通知》指出,继续推动大规模减税和降费。降低增值税税率,落实好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9%等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加大税收减免力度,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规范部分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进一步清理规范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进一步打破中介服务垄断等等。

《通知》明确,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运用降低增值税税率和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产生的降价空间,以及通过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政策和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措施降电价,使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放开所有经营性行业发用电计划,鼓励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清洁能源参与交易。降低企业用地综合成本。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政策,加快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策落地,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用地。


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按照实现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辅以车牌图像识别、多种支付手段融合应用的技术路线,制定印发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推进运营管理等系统升级,加强系统网络安全保障。

加快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制定印发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鼓励ETC在停车场等涉车场所应用。加快现有车辆免费安装ETC车载装置,推动汽车预置安装。

加快修订完善法规政策。加快推进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出台优化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通行费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修订《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同步实施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研究统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摩托车高速公路通行管理政策。完善高速公路信用体系,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等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推动政府收费公路存量债务置换。允许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截至2014年底符合政策规定的政府收费公路存量债务,优化债务结构,减轻债务利息负担,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有利条件。


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公告,取消14项证明事项。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包括中方控股的证明文件及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测绘仪器检定证书、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企业缴纳补偿费证明文件、海域使用申请人资信证明等。

创业就业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

(2019—2021年)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方案》提出了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政策措施。一是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二是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推动职业院校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三是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并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将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方案》强调,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把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以下简称搬迁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人群,把小城镇和工业园区安置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县安置区、800人以上大型安置区作为重点区域,坚持普惠性政策和超常规举措并举,强化培训服务与兜底保障并重,全力做好搬迁群众的就业帮扶工作,努力促进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确保其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通知》提出一系列促进搬迁群众就业创业具体举措。

一是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落实配套产业扩大就业,把吸纳就业能力作为发展配套产业的重要因素,推动安置区配套产业项目尽快落地;发展安置区吸纳就业,各地在安置区实施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安置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都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并优先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预留场地扶持创业就业,开辟专门区域,支持返乡创业、个体经营、摆摊设点。组织劳务输出就业,有序组织到县内、市内、省内、省外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落实政策兜底安置就业,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提供兜底帮扶。
二是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全体搬迁群众应培尽培,确保有培训意愿和劳动能力的搬迁群众至少接受1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培训精准性,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力争培训一人,就业一人。提高培训补贴标准,鼓励各地采取项目制等方式开展培训,对增加城市生活常识、国家通用语言培训等项目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三是实施属地就业服务管理。将搬迁群众全部纳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搬迁至城镇区域的,按城镇户籍人员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拓展服务功能,确保每一个有就业意愿的搬迁群众至少获得3个以上有针对性的岗位信息,有培训意愿的搬迁群众在1个月内获得培训信息。优化服务供给,大型安置区设立公共就业服务站或服务窗口,其他安置区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指定专门窗口。实施万人以上大型集中安置区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制定“一区一策”帮扶方案,实施特别扶持服务。

其他政策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从“加大惩处力度、完善保护体系建设、加强保护协作、提升自身维权意识”等5个方面提出16条具体措施。

为有效减少民营企业被侵权问题,《若干措施》从切实防控知识产权区域性风险,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源头追溯,强化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监管等三方面,创新监管手段,突出监管重点,力争实现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压态势,营造一个适宜创新创业创造的外部环境和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为鼓励民营企业强化自主知识产权、增强核心竞争力,《若干措施》明确,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给予企业注册费用70%,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通过PCT进行专利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授权后每件资助5万元,激励民营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争创知名品牌、增强国际竞争力。


关于印发《工业节能诊断服务行动计划》的通知

主要任务包括:确定诊断服务对象、明确诊断服务内容、推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以及加强诊断服务能力建设。

《行动计划》显示,我国将利用工业节能与绿色制造等相关预算资金,支持开展节能诊断服务;充分利用绿色制造、节能减排等现有政策手段,做好诊断后续跟踪服务工作,综合运用技术改造、绿色信贷等财政、金融手段,支持根据诊断结果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台配套支持政策。

《行动计划》强调,开展诊断工作必须遵循企业自愿参与原则,不得增加企业额外负担。选择信誉佳、专业强的市场化组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种市场化节能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节能诊断服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杜绝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对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这一政策惠及全省2.5万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本次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6级,即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以及享受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省社保局局长李青海介绍,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主要采取根据伤残等级定额调整的办法,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15元、2级伤残300元、3级伤残285元、4级伤残270元、5级伤残不低于255元、6级伤残不低于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遗属原为工亡职工配偶的,这次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属于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关于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和基数有明确规定,标准是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今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待我省社会平均工资公布后,即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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