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行为,建立健全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使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组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是指矿业权交易机构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组织的矿业权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四条 符合拍卖、挂牌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竞买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网上拍卖、挂牌交易信息公示公开按照矿业权有形市场信息公示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业权拍卖、挂牌转让的其他信息,矿业权交易机构可按照与矿业权转让人的约定发布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委托书。
网上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当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 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
(二)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CA认证),完成网上注册;
(三)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通过信用查验,选择合作银行,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授予竞买人竞买资格;
(四)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五)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人;
(六)竞得人申请材料复核;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成交结果公示;
(九)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第九条 竞买申请人要参加网上竞买的,应携带相关有效证件到网上交易系统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身份信息一旦提交并注册成功后,提交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竞买人凭数字证书登陆网上交易系统,参加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在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期间,网上交易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拍卖开始时间、挂牌起止时间应当以网上拍卖、挂牌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应当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设有保留底价的,网上拍卖、挂牌截止前30分钟内,由矿业权交易监督机构监察人员监督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向网上交易系统输入矿业权出让保留底价。
网上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设有保留底价的,网上拍卖、挂牌截止前30分钟内,由转让人授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向网上交易系统输入矿业权转让保留底价。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与关联金融机构、CA认证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从事网上交易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活动中的所有交易记录、信息、数据等,网上交易系统应自动存档备查。
第三章 网上竞买申请
第十五条 在竞买申请之前,竞买申请人应当详细阅读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须知等内容,竞买申请人对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相关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前提出。
第十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只接受网上竞买申请,不接受其他形式的申请。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申请人对矿业权现状充分知情,对拍卖、挂牌要求和内容无异议并全部接受。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人应凭数字证书(CA认证)在拍卖、挂牌公告规定的网上申请时间内,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提交竞买申请,通过信用查验,选择合作银行,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经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获得相应的竞买资格。
竞买多个矿业权的,应分别申请。
第四章 网上挂牌竞价及结果确认
第十八条 进入挂牌竞价起始点,网上交易系统根据交易规则启动报价程序,接受竞买人报价。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凭数字证书在网上挂牌截止前登陆网上交易系统报价。
第二十条 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为:
(一)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报价;
(二)以增价方式报价,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递增一个增价幅度或整数倍增价幅度的价格;
(三)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初次报价应高于起始价;
(五)竞买人的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六)在网上交易期限截止前,竞买人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方有资格参加网上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网上挂牌截止,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关闭网上报价通道。
网上挂牌截止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网上限时竞价,是指网上挂牌期间,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网上挂牌截止时,网上交易系统以当前最高有效报价作为限时竞价的起始价,组织限时竞价,并按“价高者得’,和“最终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分征求意见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
第二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程序开始,网上交易系统设定3分钟的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期间,竞买人应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是否参加限时竞价的明确意见。未明示同意或明示放弃的,不能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时间结束,有竞买人同意进入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开始,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每4分钟一轮的限时竞价时间,以倒计时方式提示竞买人报价,并在接收和确认竞买人报价后自动开始新一轮倒计时,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直至任何一轮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轮倒计时结束时,网上交易系统关闭限时竞价报价通道。
第二十六条 网上挂牌竞价按下列规定确定交易结果:
(一)网上挂牌截止,无人报价的,网上挂牌结束,网上挂牌不成交。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该宗矿业权的网上挂牌活动。
(二)网上无保留底价挂牌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结束,该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网上无保留底价限时竞价结束,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四)网上有保留底价挂牌截止,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网上挂牌结束,报价不低于保留底价的,该竞买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五)网上有保留底价限时竞价结束,以当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保留底价的,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第五章 网上拍卖竞价及结果确认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当在拍卖开始前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拍卖开始后,网上交易系统禁止竞买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交易大厅。
第二十八条 网上拍卖开始前,网上交易系统设定3分钟的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期间,竞买人应向网上交易系统提交是否参加拍卖竞价的明确意见。未明示同意或明示放弃的,不能参加限时竞价。
征求意见时间结束,同意参与拍卖竞价的竞买人不足三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显示“停止拍卖”;同意参与拍卖竞价的竞买人达到三人以上(含三人)的,网上拍卖开始。
第二十九条 拍卖开始,网上交易系统报价通道自动开通,网上交易系统设定每4分钟一轮的报价时间,以倒计时方式提示竞买人报价,并在接收和确认竞买人报价后自动开始新一轮倒计时,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竞价,直至任何一轮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轮倒计时结束时,网上交易系统关闭报价通道,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交易结果:
(一)拍卖开始后第一次倒计时内,无人报价,该次倒计时结束时,网上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二)网上无保留底价拍卖,以倒计时结束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
(三)网上有保留底价拍卖,以倒计时结束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低于保留底价的,该报价人为竞得人,否则不成交。
第三十条 网上拍卖报价规则适用网上挂牌和限时竞价的报价规则。
第六章 申请材料复核及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结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向竞得人生成竞得通知书,竞得人应按竞得通知书的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复核申请材料与确认手续。
确认竞得资格的,与出让人(转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签署其它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 竞得人应按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转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出让人(转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竞得人出具公示结果告知书。
第七章 中止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中止网上拍卖、挂牌活动:
(一)互联网络交易平台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不可及时修复的故障,造成网上拍卖、挂牌出让(转让)暂时无法进行的;
(二)应当依法中止拍卖、挂牌出让(转让)活动的其他情形。
依前款规定中止拍卖、挂牌的,中止情形消除后,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依法定程序恢复拍卖、挂牌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终止网上拍卖、挂牌活动:
(一)出让人(转让人)依法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依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止交易,但中止的情形无法消除的;
(三)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中止、终止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的,应当在网上交易系统即时发布公告;恢复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的,应当在恢复前24小时内按照原发布出让或转让公告的渠道发布恢复交易公告。
第八章 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出让人取消其竞买人资格,要求其向出让人缴纳起始价30%的违约金,并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
(一)竞买人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竞买资格的;
(三)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约,出让人取消其竞得人资格,要求其向出让人缴纳起始价30%的违约金,并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
(一)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二)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的;
(三)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缴纳交易服务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
(四)构成违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 条转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二)拒绝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的;
(三)其他违约情形。
第四十条 竞买人、竞得人、转让人违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出让人(转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出让(转让)合同后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签订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处理。
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之间发生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有权对违约人予以公示,并有权终止其参加网上拍卖、挂牌活动的资格。
第九章 安全提示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网上竞买申请、报价、竞价程序按网上交易系统预先设定的程序运行,竞买人应当仔细阅读并熟知本规则以及有关文件后,参加网上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竞买人实施的所有网上行为,均应当视为其自身行为或其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竞得人不符合拍卖、挂牌公告、须知等文件规定的竞买人条件而参与竞买的,竞得结果无效,出让人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由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要求其向出让人缴纳起始价30%的违约金,并执行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惩戒相关要求,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网上交易系统遭受攻击或网络故障、网络堵塞、电力中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非交易机构责任的安全和准确性问题,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网上交易系统维护人员将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通知竞买人。出让人(转让人)、矿业权交易机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竞买人使用的电脑操作系统遭受攻击或网络故障、电力中断、软硬件故障、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竞买人不能正常参与网上交易的,或者竞买人的数字证书丢失、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由竞买人自行负责,出让人(转让人)、矿业权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参与网上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信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明确事项,适用《矿业权交易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