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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时间进程过半 部分配套政策将迎来“升级版”

   2021-07-05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2590
核心提示:要把握好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体系的主要任务,聚焦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董事会作用、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度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重点要求、重大原则、共性经验,抓好进章程、建制度工作。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时间进程过半 部分配套政策将迎来“升级版”


     进入今年7月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时间进程已经过半。据《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为确保“今年完成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的70%以上”这一目标,今年上半年,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国资委已先后召开五场会议,部署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落地落实。另据了解,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部分配套政策即将“升级”。

 将重点要求纳入公司章程

  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推进规范的制度化建设,无疑是落实国企改革的重要保障。

  6月24日,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等制度体系专题推进会。

  “此次‘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等制度体系’这一安排,确实有些超乎意料。”上海天强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祝波善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若按照过去一定意义上的做法看,应该是先推进相关改革、再逐步完善制度、最后才是推进公司章程的修订。不过,这次反其道行之,确实有其现实必要性。即期望通过制度上的安排,把改革目标成果固化,并以此引导后续的改革推进。

  从具体内容上看,该会议强调,要把握好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体系的主要任务,聚焦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加强董事会建设发挥董事会作用、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推动混合所有制企业深度转换经营机制等方面的重点要求、重大原则、共性经验,抓好进章程、建制度工作。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研究中心负责人朱昌明认为,根据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重点要求,国企新章程需要进一步明确三个方面:一是要强化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持续巩固“总部机关化”专项治理成果,将强化国有企业财务刚性约束、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夯实市场主体地位等内容纳入公司章程,使之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适应。二是做实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要牢牢牵住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这个“牛鼻子”,使之成为国有企业市场化机制的“标配”。三是完善市场化选人用人和薪酬分配制度等。

  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许保利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良好的制度安排是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基业长青的基石。整体上看,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等制度体系,这有利于进一步筑牢改革的“地基”,促进和完善企业制度建设,进而形成改革成果对促进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确保改革措施制度化长效化

  改革推进的态度力度,直接决定着改革的广度深度。

  从目前中央企业对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推进情况看,进展是喜人的。在今年6月初国资委召开的中央企业改革三年行动推进会上,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郝鹏介绍称,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各项重点任务不断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如集团层面100%制定党委(党组)讨论前置事项清单,重要子企业完成率达到95.5%。93.8%的子企业实现了董事会应建尽建,其中六成以上实现了外部董事占多数。全员绩效考核覆盖率已达98.2%,所属单位累计实施了500多个中长期激励方案。研发投入强度稳步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重大突破,70%以上的攻关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完成,进入收官阶段。

  虽说目前改革成效明显,但改革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此,《证券日报》记者从国资委获悉,近期,国资委党委还将修订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中央企业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仍有部分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改革持观望态度,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当作“阶段性”任务,抱着“再拖一拖,就过去了”的心态。但事实上,国企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一项长期任务,没有完成时。因此,无论是此次将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重点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等制度体系,或是部分配套政策的即将“升级”,都是为了确保改革措施的制度化和长效化。

  谈及国企改革三年行动后续的发力重点,吴刚梁认为将从以下四方面推进:一是混改企业要积极探索差异化管控方式;二是要落实董事会职权,让董事会真正成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有权聘任和考核经理层;三是全面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和经理层成员的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尤其要有严格的薪酬兑现和刚性退出措施;四是要合理厘清党委(党组)与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权责边界,党委职权要到位,但不能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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