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市风险补偿资金由市级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将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资金存入协作银行。市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市、各县(市、区),项目承担单位及协作银行共同承担。
其中规定,市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引导协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项目贷款。协作银行在市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不低于放大3倍以上的贷款授信额度,贷款利率不高于协作银行同期同档的贷款利率。市风险补偿资金对所贷项目承担最高70%的贷款本息损失风险。各县(市、区)应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协作银行在支持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办法》明确,市风险补偿资金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技术创新性强,拥有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项目总投入的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30%。市风险补偿资金的授信贷款将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双软企业”,即经过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企业;正在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根据《办法》,贷款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合并重组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科技局和协作银行。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协作银行为主,市科技局协助,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