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济南8月24日电(胡洪林)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报告,地方政府接到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报告时不及时制止,上级部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是山东潍坊市在刚刚出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理若干规定》(简称《规定》)中明确的内容。 记者24日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在强化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管责任、及时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地处山东半岛的潍坊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国土资源所(含分局)实施了“零报告”制度,即每天无论是否发现违法行为,均要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国土资源所在辖区内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场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乡镇政府书面报告。 潍坊要求,境内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面积大、非法批地等违法性质情节严重以及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自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情形出现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专项报告。对于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涉及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自发现之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报告。 根据《规定》,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予通报批评、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等处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报告后,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应负相关责任。 同时,地方政府在接到本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报告后,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不组织查处、阻拦上报、压案不查的,上级部门将采取综合施治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国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