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了22年之久的《环境保护法》,将迎来一次“修订”。 4月17日,全国人大环资委环境保护法立法调研组在武汉大学举行座谈,就《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征求专家意见。《每日经济新闻》独家获悉,此次修订将首度引入“按日处罚”制度,对于行政处罚后的企业,如逾期仍不予改正,将按日处罚,但具体处罚额度仍在讨论中。 “母法”需要与时俱进 此前,由环资委副主任委员蒲海清带队的调研组赶赴湖北、湖南进行专题调研,调研组认为,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将“进一步强化政府环保责任,完善监管制度。” 据悉,调研组在湖南、湖北调研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等情况,并实地考察了两省部分地区的农村环保工作。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的修订法,当时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期。其后,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又制定了近30部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诸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介绍,1992年提出了可持续发展,2003年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等,制度在不断创新,因此作为环保 “母法”的《环境保护法》,也亟待修订。 随着经济发展和环保领域新问题的不断涌现,“环保领域内的单行法基本上被修订了一遍,有的已经修订了两遍,但《环境保护法》一直未动。”王树义说。 “按日处罚”首被引入 事实上,自2002年以来,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修订 《环境保护法》的呼声。王树义介绍,这些年已有超过2000位代表和委员呼吁修订此法,但至今尚未进入实操层面。 吁求之声源于我国近些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违法事件。根据专题调研组的意见,此次修订将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首度引入“按日处罚”制度。 王树义说,如果企业违法行为经过处理后仍不改正,将进行“按日处罚”,直到消除违法行为为止并改正,“这项制度是学界很长时间的研究成果。” 环资委在湖南调研时,湖南省环保厅厅长蒋益民称,“对于超标排污、偷排污染物、故意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等,实行按日处以罚款,而且累犯加重处罚。”倘若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罚力度,企业所获利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致使违法企业有恃无恐。 资料显示,已有地方政府试水“按日处罚”制度,2007年重庆市就曾出台规定,引入“按日计罚”、“加倍处罚”和处罚企业负责人等新措施。当时重庆某家钢企因违反政策,被处以10万元罚款,其后,这家企业拒不改正,于是处罚被“按日累加”,最终领到了一张240万元的高额罚单。 而 《环境保护法》“按日处罚”制度形成之后的具体处罚额度,目前还没有形成定论,根据王树义的介绍,相关的量化以及“怎么罚”尚在讨论。 环境公益诉讼有望破冰? 王树义介绍,保护环境去“告官”,往往占情理却不占法理,这种尴尬亟待化解,《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要支持“多管闲事”。他说,环境违法造成国家公共资源遭到损害时,仅靠赔偿等经济手段是难以遏制的,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告”,这就是所谓的环境公益诉讼。 王树义指出,这样的出发点不是为了一己私利,而是维护公共利益,但法院往往不受理,因为现行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定仅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早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指出,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 可是,在环境公益诉讼原告问题上,立法一直处在空白状态,谁有起诉资格,法院对主体资格如何审查,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透露,美国等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侵害行为和自己有关系,就可以诉讼。事实上,《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就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因此,王灿发认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推动无需过多修订,只需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这条规定进行司法解释,承认“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起诉权即可。 资料链接 《环保法》部分条文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