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出炉,加强贺州、来宾碳酸钙矿产勘查,不再新批大型生产规模以下碳酸钙矿山
2022-09-30
碳酸钙研究院3940
核心提示: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全区矿产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环境状况显著改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基本形成科学、有序、绿色、高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
日前,广西自然资源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全区矿产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环境状况显著改善,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达到全国先进水平,基本形成科学、有序、绿色、高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新格局。
《规划》指出,将加大急需矿产勘查,保障特色产业与县域经济发展。加强碳酸钙、石英砂、海砂、地热等自治区急需矿产资源勘查,重点加强贺州、来宾地区碳酸钙,北海地区石英砂,北部湾地区海砂、地热资源勘查,为碳酸钙、玻璃、温泉旅游等产业提供资源保障,为发展县域经济提供资源支撑。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地区砂石资源勘查,保障重大工程项目砂石需求。
《规划》明确,将以矿产资源禀赋及开发利用状况为基础,统筹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主体功能区定位等,结合全区工业布局安排,着力统筹谋划、积极促进形成“四区一带”即“桂西资源重点开发区、北部湾外向型资源加工区、贺州—来宾碳酸钙特色发展区、桂北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区和西江千里矿业集聚发展带”的矿业发展总体布局,推动全区矿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其中,北部湾外向型资源加工区:充分发挥北海、钦州、防城港市面向东盟和沿海沿边优势,依托钢铁、炼油及石油化工、铝加工、金属冶炼、中高档卫生洁具等产业优势,大力发展对外矿业合作,为产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加强石英砂资源保护,坚持科学有序开发,把北海市建设成为全国重要高端玻璃产业基地。加强海洋地质矿产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适度出让海砂矿业权,规范航道疏浚海砂利用,引导企业开发海工水泥,为海洋经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贺州-来宾碳酸钙特色发展区:推动现有碳酸钙产业布局优化整合,形成科学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碳酸钙产业发展格局。打造两业融合发展、覆盖全产业链的贺州碳酸钙产业基地和生态环保、绿色发展的来宾碳酸钙生产基地。将本区碳酸钙产业培育成为自主创新能力强、区域带动作用明显、循环经济与绿色发展特点鲜明的重要特色产业。 桂北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区:坚持生态优先,守护桂北生态屏障,加快发展绿色矿业,推动桂林市、柳州市露天矿山规模化、规范化、基地化建设,逐步减少露天采石场数量,避免矿业开发破坏山水生态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桂北三稀矿产勘查,稳定龙胜滑石生产,通过科技攻关,推进矿产品深加工,提高资源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把本区建设成为非金属矿产业绿色发展示范基地。 西江千里矿业集聚发展带:充分发挥梧州、玉林、贵港、南宁等沿西江各市县承东启西和通往粤港澳优势,综合开发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加快稀土、金、银、铅、锌、重晶石、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等矿产开发利用。依托西江黄金水道,引导冶金、建材等资源型产业沿江集中布局发展,推动稀土、陶瓷土、饰面石材产业、新型建材产业集聚发展,沿西江合理布局若干大型砂石加工基地,把本区建设为全区重要的稀土、建材非金属矿产开发加工基地,为珠江一西江经济带建设发展提供资源支撑。 《规划》要求,推动非金属优势矿产集约利用。结合区内矿产资源禀赋情况以及产业需求,加大饰面用石材、石英砂、陶瓷土等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推动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提高集约发展水平,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推动大中型现代化矿山建设。 《规划》提出,将建设国家规划矿区。落实国家规划矿区战略部署,开展梧州岑溪糯垌稀土矿等4个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优先保障战略性矿产勘查开发,提高开发准入门槛,原则上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采矿权指标优先向区内配置,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将本区作为资源合理利用的重点监管区域,打造新型现代化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示范区,推动优质资源的规模开发、集约利用,形成保障战略性矿产安全供给的接续区。
其中,规划重点开采区25处,包括非金属矿14处:武宣白云岩矿、藤县陶瓷土矿、合浦高岭土矿、桂林市龙胜鸡爪—古坪滑石矿、贺州市平桂大理石矿、岑溪饰面用花岗岩矿、平桂区黄田浩洞—八步区里松饰面用花岗岩矿、贵港平南水泥用灰岩矿、宾阳黎塘—贵港黄练水泥用灰岩矿、南宁横县—贵港覃塘水泥用灰岩矿、玉林市兴业县水泥用灰岩矿、玉林北流市水泥用灰岩矿、合浦石英砂矿、扶绥县水泥用灰岩矿。 《规划》强调,将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储备,坚持矿产资源优质优用和就地深加工,严格限制优质石灰岩等碳酸钙资源作为砂石骨料原料开发,支持就地深加工的大中型采选冶加工一体化的矿山企业优先配置资源。 《规划》要求,将调整矿山规模结构。新建矿山要严格执行矿山最低设计开采规模标准,现有矿山依法延续时原则上应达到矿山最低设计开采规模。矿山设计开采规模应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不再新建设计开采规模9万吨/年以下露天开采金矿、3万吨/年以下地下开采金矿、10万吨/年以下高岭土矿、3万立方米/年(荒料量)以下饰面用石材矿山,建筑用砂石矿山实行设区市市辖城区100万吨/年、其它地区50万吨/年(个别地区经批准后可降至20万吨/年)等差别化的最低生产规模准入条件;不再新建扩建钨金属储量小于1万吨、年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矿石量的项目(现有钨矿山的深部和边部资源开采扩建项目除外),不再新批大型生产规模以下碳酸钙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