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月17日下发通知,要求省级行政区环境保护局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通知要求,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通知还称,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上述情况包括,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2010年9月14日,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涵盖了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约涉及575家上市公司。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预上市公司的环保核查新政,上述16个重污染行业均有可能受到影响。(中国化工报 郭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