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将正式实施。为确保改革到位,财政部24日下发《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从实施之日开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据通知介绍,对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而在2008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将分三种情形征收:元旦以前未纳入增值税试点的纳税人,销售上述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通知明确,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元旦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财政部表示,自新政实施之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